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補助辦理青年創業輔導活動作業要點-青輔會-詹翔霖顧問-

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補助辦理青年創業輔導活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青壹字第0982161251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青壹字第1012160014號令修訂 一、 宗旨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推動青年創業輔導,培育青少年創業意識、協助女性創業育成,促進個人志業及經濟發展,特訂定本要點。 二、 補助辦理活動之型態 (一) 促進青少年創業理念養成。 (二) 在學青年校園創業宣導。 (三) 青少年、女性創業講座。 (四) 增進創業及事業發展之競賽、選拔、研討會、博覽會。 (五) 促進創業相關國際交流。 (六) 其他符合本會職掌並經本會認可之創業活動。 三、 補助對象 申請補助辦理前述活動之團體或個人,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 (一) 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。 (二) 依法立案之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。 (三) 國內大專院校之學生社團。 (四) 經本會推荐參加國際會議之個人。 四、申請應備文件 除緊急情況與有特殊理由經本會核可者外,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之日二十一日前為原則,備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: (一)團體設立許可證書及章程影本(學生社團需由學校具函申請補助)。 (二)補助申請表(如附件一)。 (三)活動企劃書(含活動內容、經費概算與預定參與人員名單)。 (四)其他本會指定之必要文件等相關文件送達本會提出申請。   未依本要點規定備齊文件者,應於接獲本會通知補件後五日內將應補文件送達本會,逾期未完成補件者予以駁回。 五、審查與核定 (一) 先採書面審查,由本會根據申請人所提之書面資料,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並簽註審查意見報請核定: 1. 活動之主題與內容與本要點宗旨之相關性。 2. 青少年、青年及女性參與情形。 3. 活動之持續性與影響力。 4. 與其他相關團體之互動性。 5. 活動規模及經費需求及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情形。 (二) 書面審查時,認為活動內容複雜特殊或申請補助額度超過補助標準時,得簽准進行小組審查。 六、 補助標準 (一) 參照審查意見與審查當時本會相關經費執行情形,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上限,原則上不超過申請者所提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,且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,惟得視個案需求,專案簽奉核定者不在此限。 (二) 受補助單位自籌款需佔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,如自籌款項未達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,得酌減補助額度。 (三) 本會得指定本會補助經費之用途,補助項目包括場地費、佈置費、出席費、講師費、保險費、臨時酬勞費、宣傳費、交通費、餐費(不得以桌菜形式)、印刷費、文具、事務機器租用、雜支等及其他必要費用。 (四) 受補助單位應於有關宣導品、新聞稿、會場佈置之文案、手冊內容及結案報告中,於明顯處明列本會為指導單位。 七、經費撥付 (一)所需經費獲本會全額補助者,應於活動結束之日後二個月內(活動如於十一、十二月辦理,則須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),檢附領據、受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証,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、活動成果報告、效益自評表(格式如附件二)、經費收支明細表(格式如附件三)及其他相關活動資料,向本會申請撥付經費。(學生社團需由學校具函申請) (二)所需經費獲本會部份補助者,應於活動結束之日後二個月內(活動如於十一、十二月辦理,則須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八日前),檢附領據、受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,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、活動成果報告、效益自評表(格式如附件二)、經費收支明細表(格式如附件三,活動總經費其餘原始支出憑証自行保存至少十年,以備相關單位查核)及其他相關活動資料,向本會申請撥付經費。 八、督導及考核 (一)為考核評估補助辦理青年創業輔導活動之成效,衡量受補助單位辦理情形與適法性,本會必要時得個別派員或組成查核小組,進行查核或訪視,屆時請受補助單位配合辦理,確保計畫品質。 (二)查核內容:   1.活動是否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。 2.青少年、青年及性別參與比例。 3.活動之效益(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)。 4.經費運用之合理性。 (三)考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,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;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、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、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,依其情節輕重,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。 (四)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,或有造假情事,補助款應予繳還,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。 (五)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;違反者收回補助,嗣後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。 (六)同一活動企劃案,如已獲得本會其他專案經費補助,不得再行申請本案補助,重複申請案件經本會查證屬實,取消其補助資格,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,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會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。 (七)如有檢舉或通報不法情事,將不定期查核受補助者。 (八)受補助單位執行本會核定之計畫內容,如有不法,涉及刑事責任者,移送司法機關偵辦。 九、附則 (一)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內辦理相同活動時,最多以補助一次為原則。 (二)受補助活動計畫如有異動,須事先報請本會同意。 (三)受補助單位經本會通知辦理結案,在指定期限內仍未辦理者,取消經費補助。 (四)受補助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,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。 十、本要點經本會核定後發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(附件一)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補助辦理青年創業輔導活動 補助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1 申請單位名稱/姓名 2 統一編號/身份證字號 3 活動名稱 4 活動時間、地點 時間: 地點: 5 預定辦理活動概要 6 所需經費(請簡列主要項目與總金額) 7 擬向本會申請補助金額 8 是否向其他單位 申請補助 □是(請註明單位與額度)   □否 1、單位名稱: ,金額: 元。 2、單位名稱: ,金額: 元。 3、單位名稱: ,金額: 元。 9 自籌經費 (需佔活動總經費20%以上) 元 10 檢附文件 □1、活動企畫書(含經費概算表、預定參與人數、人員名單) □2、團體設立許可證書及章程影本 □3、被邀請文件(參與國際會議者檢附) □4、其他 聯絡人姓名:  電話:( ) 行動:  傳真:( )  電子信箱:                     負責人: 會計: 附註: 1、1至8欄位如有不足,申請單位得增加次頁,附於本申請表之後。 2、本表經填寫後,須由單位負責人簽認,並加蓋印信。 (附件二)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補助辦理青年創業輔導活動 成果摘要及效益自評表 (檢附1500-2000字 頁面不足請自行加頁) ▓活動名稱: 執行單位: 單位網址: 執行時間: 計畫負責人: 連絡人:             連絡電話: ■活動精神與宗旨: ■活動執行況狀況:(含參與人數、男女參與比例、青年參與比例) ■活動效益自評:(應含審查標準指標項目內容或參與人員滿意度調查結果) ■心得分享: (受補助單位辦理結案時,應檢附成果報告及填附本表連同電子檔送青輔會備查) (附件三)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補助辦理青年創業輔導活動 經費支出明細表 受補助單位名稱: 活動名稱: 活動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活動總經費 新臺幣 元整 青輔會 本專案補助 新臺幣 元整 其他單位 補助 新臺幣 元整 自籌經費 新臺幣 元整 (自籌款需佔活動總經費20%以上) 活 動 總 經 費 支 出 明 細 項 目 名 稱 用 途 金 額 青輔會補助金額 備註 總計 負責人: 會計: 經手人: 附註: 1、請檢附領據、受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,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、活動成果報告、效益自評表、經費支出明細表及其他相關活動資料來會辦理核銷撥款。活動總經費其餘原始支出憑證請自行保存至少十年,以備相關單位查核。 2、本表經填寫後,須由單位負責人簽認,並加蓋印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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